
朗讀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有關部門:
為了進一步優化配置教育資源,促進我區公辦教育、民辦教育協調發展,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教育多樣化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以及金華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若干意見》(金政發〔2004〕58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意見。
1.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來婺城區舉辦學前教育和義務教育段全日制教育機構,并經婺城區教育局審批依法取得辦學許可證的幼兒園、小學、初中適用本意見。
2.舉辦者在婺城區城市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投資創辦進行全日制教學的幼兒園、小學、初中,應當符合婺城區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遵循布局合理、設置科學的原則,按相關法律、法規依法自主經營、自主管理。
3.婺城區范圍內閑置校舍未經相關部門審批不得改變土地性質,優先用于民辦教育。
4.婺城區范圍內依法取得辦學許可證的民辦幼兒園、小學、初中在建設、經營過程中,婺城區區權范圍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參照公辦學校執行。
5.婺城區內民辦幼兒園、小學、初中在征地、新建和改擴建教學用房及其配套設施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費減免政策。
6.婺城區內民辦幼兒園、小學、初中可以采取向銀行貸款、接受贊助和社會捐贈、股份合作等形式多渠道籌措辦學資金。婺城區內民辦幼兒園、小學、初中的投資者建設、運營資金不足需要銀行貸款的,經投資者申請,區人民政府批準,可由區財政在一定年限內予以適當的貼息補助。
7.婺城區內民辦幼兒園、小學、初中的投資者在保證學校正常運轉,并保障學??沙掷m發展的前提下,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可以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合理回報。民辦學校用電、用水、排污、衛生、通訊及相應建設項目等收費,與公辦學校同一標準,按國家、省、市、區人民政府對公益事業的有關規定執行。
8.婺城區內民辦幼兒園、小學、初中在辦學過程中,在教育教學等方面享有公辦學校的同等待遇。民辦學校享有充分的招生自主權,不受地域限制,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限制學生報名。
9.民辦學校的在校生,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承認其學籍和學歷,在轉學、升學、評優、競賽等方面享有公辦學校在校生的同等待遇。
10.鼓勵、支持民辦學校引進優秀教師。鼓勵大中專畢業生、婺城區公辦學校教師和具有相應教師資格的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到民辦學校任教,支持區內公辦教師在區內公辦學校和經婺城區教育行政部門核準的民辦學校之間有序流動。具體實施細則另行制定。
11.根據民辦學校的規模和招生情況,區人事部門給民辦學校安排一定的編制,用于民辦學校招聘優秀教師。
12.婺城區教育局下屬的教研室、教科所、教儀站等業務指導部門給予民辦學校和公辦學校同等的業務指導。
13.政府設立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用于對具有一定辦學規模及辦學信譽好、教育教學質量高的民辦教育機構改善辦學條件。
14.民辦學校建設被列入我區重大投資建設項目的,區政府采取“一事一議”的辦法給予多方面的政策扶持。
15.本意見自下發之日起實施,如與上級有關政策不一致,按上級有關政策執行。
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政府
2013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