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本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為深入貫徹落實《水利部關于加快推進河湖管理范圍劃定工作的通知》(水河湖[2018]314號)精神,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水利工程管理標準化的意見》(浙政辦發〔2016〕4號)和《浙江省水利廳辦公室轉發水利部關于加快推進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范圍劃定工作的通知》(浙水辦管〔2019〕1號)的要求,需完成全部鄉級以上河道劃界工作。我局組織編制完成了35條鄉級河道管理與保護范圍劃界實施方案(含開發區6條河道),形成《金華市婺城區鄉級河道管理與保護范圍劃界實施方案》。
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的劃分和明確,可有效地制止河道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內危害和影響河道安全行為的發生,有效地保證河道以及其堤防工程的安全穩定。
二、制定本文件的法律和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四十一條單位和個人有保護水工程的義務,不得侵占、毀壞堤防、護岸、防汛、水文監測、水文地質監測等工程設施。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區域內水工程,特別是水壩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險情。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水工程安全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國家對水工程實施保護。國家所有的水工程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劃定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管理的水工程,由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商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劃定工程保護范圍和保護職責。
在水工程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二十條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兩岸堤防及護堤地。無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根據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確定。河道的具體管理范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劃定。
第二十一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水域和土地的利用應當符合江河行洪、輸水和航運的要求;灘地的利用,應當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土地管理等有關部門制定規劃,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四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種植高桿農作物、蘆葦、杞柳、荻柴和樹木(堤防防護林除外);設置攔河漁具;棄置礦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在堤防和護堤地,禁止建房、放牧、開渠、打井、挖窖、葬墳、曬糧、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
3.《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條例》(2008年11月通過,2014年11月修正):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根據水利工程所處的地質條件、工程結構、工程規模、安全需要和周邊土地利用狀況,對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劃定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設置界樁和公告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損壞界樁和公告牌。
下列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按照以下標準劃定:
(七)一級堤防的管理范圍為堤身和背水坡腳起二十米至三十米內的護堤地,二、三級堤防的管理范圍為堤身和背水坡腳起十米至二十米內的護堤地,四、五級堤防的管理范圍為堤身和背水坡腳起五米至十米內的護堤地(險工地段可以適當放寬);堤防的保護范圍為護堤地以外的三米至十米內的地帶。
前款規定以外的水利工程是否劃定管理范圍與保護范圍以及范圍的具體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參照前款決定。
三、本文件擬解決的主要問題以及擬采取的主要措施
1.擬解決的主要問題
對全區35條鄉級河道(含開發區6條)管理與保護范圍進行劃界。
2.擬采取的主要措施
根據《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條例》,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禁止從事以下活動:
1.堆放物料,傾倒土、石、礦渣、垃圾等物質;
2.在堤身、渠身上墾植;
3.圍庫造地、庫區炸魚;
4.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建窯、開溝以及在輸水渠道或者管道上開缺、阻水、挖洞;
5.建設影響工程運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
6.其它影響工程運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為。
在水利工程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影響水利工程運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開礦等活動。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不影響水利工程安全運行的前提下,確需新建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審批。
四、施行日期
該文件從印發之日起施行。
五、解讀機關、解讀人
解讀機關: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政府
解讀人:洪航軍,職務:區水務局河道管理所所長;陳麗春,職務:區水務局河道管理所科員)
2020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