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強化社會監督,鼓勵公眾積極參與生態環境保護,嚴厲打擊生態環境領域違法犯罪行為,保障群眾環境權益,推進生態環境保護“共建、共保、共享”,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健全環境污染問題發現機制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20〕42 號)和《浙江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浙環發〔2020〕15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金華市生態環境局(以下簡稱“市局”)、各縣(市、區)分局(以下簡稱“分局”)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來電、來信、來訪、網絡等方式舉報(包括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等轉交的舉報)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屬于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生態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實施獎勵,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市局及婺城區、金義新區(金東區)、金華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負責查處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移送行政拘留、涉嫌犯罪案件的,由市局實施獎勵,其他分局負責查處上述案件的,由相關分局實施獎勵。
跨行政區域的舉報,最終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分局分別查處的,由受污染地轄區分局實施獎勵;有兩個及以上受污染地區的,由受污染較重的轄區分局實施獎勵;分局之間對獎勵實施主體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由市局指定;對于舉報跨地市污染環境違法行為的,明確由我市負責的,則由涉案轄區分局實施獎勵。
提供無主放射源或無主放射性廢物線索的,由事發地轄區分局實施獎勵。
第四條 舉報金華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下列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經生態環境部門查實并予以罰款處罰或者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責任并符合有關情形的,可以獲得獎勵。
(一)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二)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在線監控系統弄虛作假的;
(三)在飲用水水源地一級保護區范圍內設置排污口或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非法排放、轉移、傾倒、處置危險廢物、工業固體廢物、廢舊放射源、放射性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的;
(五)將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染物用于土地復墾或者向農用地排放、傾倒、填埋有毒有害物質超標的;
(六)向生態環境部門提供無主放射源或者無主放射性廢物線索的;
(七)生態環境部門認為其他性質惡劣且不易發現的環境違法和生態破壞行為。
第五條 鼓勵舉報人采用電話、信函、來訪和網絡等方式對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舉報。
舉報人獲得獎勵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明確的舉報對象、具體的舉報事實及相關證據;
(二)舉報事項事先未被生態環境部門掌握;
(三)根據舉報線索已依法查處違法事實。
第六條 舉報人在舉報時,應提供被舉報者名稱、地址(或違法事件發生地)及基本違法事實,并提供本人的聯系方式。
生態環境部門安排人員實行晝夜24小時備勤值班,在接(收)到舉報后,工作人員要詳細記錄舉報的時間、事件發生地、事件內容、事件經過以及舉報人的訴求、聯系方式、舉報人身份證號碼,并依法受理查處。
第七條 生態環境部門根據舉報人對舉報事實的舉證、協查的程度和違法行為的環境危害程度,或者因舉報避免了重大環境污染損害而對社會的貢獻程度等對舉報人分別給予以下獎勵:
(一)根據舉報線索查實環境違法行為,并對違法主體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給予舉報人罰款金額5%的獎勵,最高不超過10萬元,其中舉報重點排污單位環境違法行為的,經查實并立案處罰的,最少獎勵1萬元。案件當事人被公安機關實施行政拘留的,給予舉報人5千元的獎勵。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并由檢察機關批準逮捕的,給予舉報人1萬元的獎勵。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的,給予舉報人1萬元的獎勵。同一舉報事項符合多種獎勵情形的,可以疊加獎勵;
(二)舉報人提供無主放射源或者無主放射性廢物對環境安全造成威脅的線索,無法確定責任主體的,經生態環境部門查實,可給予舉報人5千元的獎勵;
(三)舉報長期嚴重超標偷排污染物、跨區域傾倒危險廢物數量巨大等環境污染特別嚴重或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的,尤其是作案手法隱蔽、日常監管難以發現的重大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并查實的,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分局報屬地人民政府同意,下同),可給予舉報人最高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該項獎勵不適用疊加獎勵。
在給予舉報人物質獎勵的基礎上,征得舉報人同意后,可同時給予通報表揚等精神獎勵。
第八條 生態環境部門在辦理重大環境污染案件或者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件時,通過調查手段無法取得有效破案證據或者污染事件源頭等線索的,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向社會公開懸賞征集案件有效證據或者線索。懸賞金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本辦法獎勵范圍:
(一)舉報事實不清、環境違法主體難以確定、或舉報內容難以確定的;
(二)環境違法行為在舉報之前已被立案查處、尚未結案的;
(三)生態環境部門等依法具有生態環境保護監督或者管理職能的單位及其干部職工(包括其近親屬)、新聞媒體舉報環境違法行為的,不納入現金獎勵范圍,可視情況給予精神獎勵。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定的獎勵情形。
第十條 舉報同一環境違法行為只獎勵一次,但舉報案件被查處且已結案,違法單位再次發生第四條所列違法行為的,公眾可以繼續舉報并再次獲得獎勵。
同一案件被不同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先舉報人,舉報人順序以生態環境部門受理或接到批轉的時間先后為準。
兩人及以上聯名舉報同一案件的,按同一舉報獎勵,由聯名舉報人推選一至二名代表憑有效證件、聯名舉報人的委托書和《獎勵實名舉報人員通知書》領取獎金,并自行協商分配;協商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獎金平均分配。
舉報人因同一事項已經接受有關單位獎勵的,不再重復獎勵。
第十一條 舉報案件辦理完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負責舉報獎勵的生態環境部門根據所舉報違法行為的情節及線索信息的價值和本辦法之規定,作出獎勵的決定并填寫《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審批表》(附件1),同時以書面形式告知符合本辦法獎勵條件的舉報人申領獎金及相關獎勵。
舉報案件辦理完成之日,以舉報獎勵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之日或者公安機關作出行政拘留處罰、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決定之日或者檢察機關作出批準逮捕、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生效之日起算。
舉報人主動要求放棄獎勵的,終止獎勵程序。
第十二條 實名舉報的,舉報人應在接到獎勵通知(附件2)之日起60日內,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憑獎勵通知和有效身份證明辦理領獎手續;匿名舉報的,根據舉報人舉報時提供的個人聯系方式和相關預留信息,舉報獎勵部門經核實確認,并申領財政獎金后直接將獎金匯入舉報人指定的銀行賬號。
因故無法通知到舉報人的,應將通知情況記錄在案,半年內仍無法通知到的,獎勵取消。舉報人未提供個人聯系方式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獎金的,視為舉報人放棄獎勵。有特殊情況且能說明合理理由的,經生態環境部門負責人審批同意后可適當延長領取期限,延長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30日。
放棄獎勵的,由查辦案件的執法人員填寫《金華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發放終止審批表》(附件3)。
第十三條 舉報獎勵資金由同級財政部門給予專項安排。對于市本級、婺城區、金義新區(金東區)和金華經濟技術開發區查處的環境污染涉案行為,由市本級財政撥款實施獎勵;其余縣(市)查處的環境污染涉案行為,由當地財政撥款實施獎勵。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對獎勵經費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加強獎勵經費的管理,做到??顚S?,并將獎金的發放情況報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生態環境部門應設立舉報獎勵專崗,專人專職負責舉報獎勵相關工作,市本級區域內(婺城區、金義新區(金東區)、金華經濟技術開發區)舉報獎勵工作由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隊具體承辦,由專人負責審核后,報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隊主要負責人簽字確認,再報局領導按財務制度審批。
第十五條 生態環境部門及其經辦人員必須嚴格做好保密工作。含有舉報信息的材料參照秘密文件進行管理,在工作必要的前提下嚴格控制知情范圍,不得泄露舉報人身份、聯系方式等內容。對于重大案件舉報人,在材料流轉過程中應隱去姓名等關鍵信息。
舉報人提出安全保障需求時,要及時聯系公安機關落實, 切實保護舉報人的生命財產安全。
第十六條 舉報人應當依法依規參與舉報活動,對虛假舉報、惡意舉報或者違規舉報騙取獎金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舉報獎勵部門工作人員在辦理舉報獎勵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套取資金等行為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十七條 各縣(市)生態環境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金華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實施。原金華市環境保護局印發的《金華市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自實施日起同步廢止。
附件1
金華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審批表
案 由 | |||
舉報人姓名 或名稱 | 聯系電話 | ||
聯系地址 | |||
舉報時間 | 行政處罰 決定書文號 | ||
獎勵理由 及依據 | |||
擬獎勵金額 | 承辦人簽名 | ||
案件承辦單位申報意見 | |||
財務機構 審核意見 | |||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人 審批意見 | |||
備 注 | 本審批表由承辦處室(直屬單位)填寫,原件留存于財務賬,案件承辦機構和信訪辦理科室各留存復印件1份。 |
附件2
金華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領取通知書
:
你(單位)于 年 月 日舉報的
違法行為,我局依法進行了查處。根據《金華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試行)》有關規定,決定獎勵人民幣 元。請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內,持本通知書、本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到 領取獎金。因故不能本人領取獎金的,可委托他人代領,但需提供本通知書、授權委托書、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和受托人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逾期未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
感謝你(單位)對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舉報,并希望繼續關心和支持我市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聯系人: 聯系電話: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附件3
金華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發放終止審批表
編號〔 〕
舉報人 | 舉報件編號 | ||
終止獎勵 原因 | ( )舉報人主動要求放棄; ( )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獎金。 ( ) | ||
承辦部門 意見 |
經辦人員: 負責人: 年 月 日 | ||
執法隊 審核意見 |
簽名: 年 月 日 | ||
局分管領導審批意見 |
簽名: 年 月 日 |